海丰县人民政府 关于春节期间严禁在县城中心区和梅陇、公平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禁燃区域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和燃放孔明灯、许愿灯的通告 海府通【2019】1号 为减少城市环境污染,杜绝火灾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县城中心区及梅陇、公平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禁燃区域内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在全县范围内销售、燃放孔明灯和许愿灯。县城禁燃区域指:海城、附城、城东三镇所辖区域内,即东至经济开发区、西至科技工业园、北至三环路(含碧桂园)、南至三环路(含永安达花园、第一城、正升华府等)、梅陇、公平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禁燃范围,由所在镇人民政府确定。 二、凡在重大节日、重大庆典活动中,需在禁燃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主办单位向当地公安、安监等部门提出申请,并制订相应的安全应急预案,报经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主办单位在指定的地点和规定的时间内燃放。 三、县公安、安监、公用事业、市监、住建、经促、交通运输、供销、环保、公安消防等单位应尽职尽责,通力协作,严格执法,坚决打击在县城中心区及梅陇、公平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禁燃区域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许愿灯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凡发现在禁燃区域内擅自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许愿灯的,都应该对其进行劝阻或向公安机关等有关单位举报。县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应及时爆光其违法行为。 五、严禁在县城中心区及梅陇、公平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禁燃区域生产、销售烟花爆竹和孔明灯、许愿灯等。一经查实,将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六、凡未经批准,擅自在禁燃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许愿灯等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及因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许愿灯等引发火灾,并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海丰县人民政府 2019年1月8日
本文来源:平安海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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