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登记出租屋及个人居住信息的 通 告
县防疫指办通〔2020〕11号
为加强出租屋、流动人口管理,进一步落实联防联控、群防群控工作,全面提高我县疫情防控能力,根据汕尾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加强出租屋与流动人口管理登记工作的通知》(汕防疫指[2020]4号)要求,我县将由镇、村(社区)干部、派出所民警联合进村入户对出租屋和流动人口开展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居住在海丰县辖区内,户籍为外省、外市,外县(市、区)人员。 二、居住在县城地区(海城镇、附城镇、城东镇),户籍为梅陇镇、公平镇、可塘镇、赤坑镇、联安镇、陶河镇、大湖镇、黄羌镇、平东镇、梅陇农场、黄羌林场等地人员。 三、将房屋出租给以上流动人员的所有业主。 请全县出租屋业主和流动人员于通告之日起5日内(至2月20日止)主动到居住地的村(社区)或派出所申报登记。逾期不申报或不配合登记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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