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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两男子开赌博网站牟利,被分别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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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9-11-21 02:14: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海丰两名男子许某甲、许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在网上设立球赛比分的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人民币333万余元,被海丰县人民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到三年八个月不等。

    海丰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上旬,被告人许某甲在网上设立赌博网站,提供投注足球、篮球比赛比分的赌博网站账号和密码给马某(已判刑),在手机移动终端上进行赌博。马某利用被告人许某甲提供的赌博网站账号和密码进行投注,赌资共人民币333万余元,其中197万余元输给被告人许某甲。被告人许某乙为被告人许某甲和马某之间结算赌资提供帮助,多次提供个人银行、微信、支付宝等账户直接收付马某的赌资,金额共人民币14万余元。

    经海丰县某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马某合计收到二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资金人民币68万余元,合计付给二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资金人民币265万余元,差额人民币197万余元。2018年1 0月19日,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自动向海丰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被告人许某乙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海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在网上设立赌博网站并提供赌博账号和密码给他人进行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许某甲是主犯,被告人许某乙是从犯,且具备自首情节,故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许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处被告人许某乙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汕尾日报记者:邓帼梅
    通讯员:蔡春婷

    法官说法:


    我国刑法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等情形之一的,均属于开设赌场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本案被告人许某甲在网上设立赌博网站,提供投注足球、篮球比赛比分的赌博网站账号和密码给马某,在手机移动终端上进行赌博。被告人许某乙为被告人许某甲和马某之间结算赌资提供帮助,多次提供个人银行、微信、支付宝等账户直接收付马某的赌资。两被告人均以开设赌场罪获刑并处罚金。法官希望广大群众引以为戒,切莫因一时贪欲以身试法。









    本文来源:善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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