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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一男子网购配件制枪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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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9-11-14 02:37: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红海湾经济开发区一男青年陈某某通过网络购买枪支配件并制造出一把非军用枪支。近日,城区人民法院以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经城区法院审理查明, 2012年上半年,被告人陈某某通过网络搜索制造枪支的视频等资料,并在某网上购买了一支射钉枪及200颗空炮弹(无弹头子弹)。2015年7月,被告人陈某某在另一网站又购买了一根钢管及200颗钢珠,并于同年8月利用其购买的射钉枪、空炮弹、钢管、钢珠等配件在家中通过拆卸、组装、切割等方式非法制造了一把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2017年1月,被告人陈某某再次在网上购买一部电焊机及一部磨光机,对其非法制造的枪支进行打磨、固定等再加工。之后,陈某某前往红海湾田墘街道内湖村委海埔圩村附近的山上进行试射。


    2019年6月3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酒后想要报复他人,被其母亲劝阻后用该枪支朝自己家的木门击发一枪,木门被击穿一弹孔。同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其家中被民警抓获,现场缴获枪状物一支。经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缴获的枪形物品形似射钉枪,该枪形物品全长581mm,枪管长470mm,枪管前端口径8.26mm,该枪形物品具备枪管、扳机、击针等枪支机件,主要机件完整,联动正常,经装填6.8mm的射钉弹(弹头加重0.88g,直径6mm的钢珠)进行实弹射击并测算,该枪形物品以火药为动力,枪口比动能为207.31焦耳每平方厘米,系一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枪支,具备枪支性能。


    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制造枪支后没有造成社会严重危害后果,且本案系其亲人举报,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汕尾日报记者:邓帼梅
    通讯员:林 敏

    法官说法:

    根据《枪支管理法》规定,“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本案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


    法官提醒,枪支杀伤力巨大,对社会安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很大的潜在危险性,是我国社会治安管理的重点管控对象,国家严厉惩处违反枪支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私自使用原料非法制作、加工、组装、改装、拼装、修理枪支的行为,均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市民要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规定,共同维护良好社会治安环境。





    来源:善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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