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丰男子欧某驾驶无牌证二轮摩托车,碰撞横过马路的行人蔡某,造成蔡某抢救无效死亡。日前,海丰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欧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25日,被告人欧某无证驾驶一辆无牌证二轮摩托车,途经海丰二环北路金山名城路段时,车辆碰撞横过马路的行人蔡某,造成蔡某受伤。案发后,被告人欧某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协助到场的急救医务人员将蔡某送上救护车,接着驾驶摩托车随120急救车送蔡某到海丰县彭湃医院城东分院进行抢救,后蔡某被转到海丰县彭湃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当天,被告人欧某在海丰县彭湃医院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司法鉴定部门鉴定,蔡某遭受交通事故碰撞的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引起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海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欧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欧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蔡某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11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蔡某家属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欧某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欧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欧某家属已代其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欧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摩托车、电动车因为方便、快捷,实用性强,已成为当下人们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但其稳定性较差,部分驾驶员交通意识淡薄,容易引发交通事故,致残致死率较高。
本案被告欧某无证驾驶无牌证二轮摩托车,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被追刑责。法官呼吁市民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规,严禁酒后驾驶,杜绝无牌无证摩托车、电动车上路。
汕尾日报记者 邓帼梅通讯员 蔡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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