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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一95后涉嫌强奸罪获刑,多次与未满14周岁初中女生发生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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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9-7-23 01:54: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7 月 21 日,记者从裁判文书网获悉,因多次与未满 14 周岁初中女生发生性关系,广东汕尾陆河县一男子被指控强奸罪,获刑有期徒刑 4 年。


    被告人罗某,男,1996 年出生,小学文化,因涉嫌强奸罪,于 2018 年 12 月 10 日被陆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今年 1 月 15 日被逮捕。


    今年 4 月 3 日,陆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罗某犯强奸罪,因涉及个人隐私,陆河县法院于 5 月 9 日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陆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8 年 11 月至 12 月期间,被告人罗某在明知被害人李某系未满十四周岁初中在校生的情况下,仍多次在陆河县河田镇某网吧包间内、住处房间内与李某多次发生性关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明知被害人系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仍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罗某表示无异议,当庭认罪、悔罪。此外,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主观犯意不大,其与被害人是恋人关系具有特殊性,系在被害人自愿的情况下与之发生性关系,并未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具有从轻情节;被告人无前科,属于偶犯。


    据查明,李某为 2005 年 7 月出生,当时未满 14 周岁,在陆河县就读初二。据罗某的供述和辩解称,2018 年 12 月 7 日下午,他与朋友范某到河田镇某网吧门口将她接到我朋友范某家中,第二天 23 时许,三人在范某家中一楼喝酒之后,随后罗某与李某发生性关系,称控制不住自己的性冲动,才跟她发生了性关系,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陆河县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鉴于罗某多次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予以从重处罚。又鉴于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悔罪,给予从轻处罚。


    法院于今年 6 月 4 日作出判决,判决罗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本文来源:梅陇生活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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