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丰一名男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出狱后再次贩卖毒品。近日,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海丰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的刑事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谢某于2018年1月下旬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马某(另案处理)3次,共重1.5克,得款人民币400元。同年2月4日凌晨4时许,公安机关在梅陇镇某酒店门口查获谢某,从其身上缴获疑似毒品冰毒一小袋,净重31.49克。经汕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海丰县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谢某不服提出上诉。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汕尾日报记者:邓帼梅 通讯员:曾向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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