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丰一名男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出狱后再次贩卖毒品。近日,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海丰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的刑事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谢某于2018年1月下旬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马某(另案处理)3次,共重1.5克,得款人民币400元。同年2月4日凌晨4时许,公安机关在海丰县梅陇镇某酒店门口查获谢某,从其身上缴获疑似毒品冰毒一小袋,净重31.49克。经汕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海丰县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谢某不服提出上诉。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汕尾日报记者:邓帼梅 通讯员:曾向虹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15)129号】的规定“贩毒人员被抓获后,对于其住处、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一般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故在被告人谢某身上缴获的毒品冰毒31.49克应计入其贩卖毒品的数量,该部分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被告人谢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贩卖毒品罪,是累犯,又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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