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将犯贩卖毒品罪的罪犯林春维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图为法官在宣读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1974年出生于广东省陆丰市的罪犯林春维,小学文化,无业。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3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0年2月5日刑满释放。
罪犯林春维被带进法庭。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林春维及张国平、陈华伦(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张中胜(另案被告人,已判刑)均以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盈利,依次为上下家关系。陈伟(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帮助张国平购买和运输毒品。在2016年3月间,林春维等人多次实施贩毒行为。
2016年3月9日,陈华伦向张国平提出购买甲基苯丙胺3000克,并预付9.9万元毒资给张国平。张国平收到钱后即联系林春维,并指使陈伟携带现金5万元到广东省陆丰市找林春维购买毒品。3月10日,林春维在收到张国平转账的4万元以及陈伟交付的5万元共计9万毒资后,将3000克甲基苯丙胺交给陈伟。当晚,陈伟将毒品带回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诸葛诚(另案被告人,已判刑)家中,并告知张国平。张国平随后通知陈华伦,陈华伦指使张中胜从陈伟处取回上述毒品后予以贩卖。3月18日凌晨,公安人员抓获张中胜,当场查获尚未卖出的甲基苯丙胺共计149.58克。
罪犯林春维在接受法庭庄严判决。
2016年3月14日,陈华伦再次向张国平提出购买甲基苯丙胺2000多克,将4.8万元汇入张国平账户,并按照张国平的要求将2.35万元汇到林春维控制使用的邮政银行账户。张国平收款后,指使陈伟携带1.7万元现金去广东省陆丰市找林春维购买毒品。当日22时许,张国平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未将剩余毒资汇给林春维。次日,陈伟到达广东省陆丰市找到林春维后,因无法联系张国平,林春维收取陈伟现金0.4万元,将2包甲基苯丙胺交给陈伟。陈伟将毒品藏匿在自己租住的荔浦县荔城镇东贸二巷77号四楼房间内。3月18日,公安人员在陈伟带领下查获上述甲基苯丙胺共计946.8克。
2016年3月16日,陈华伦因没得到3月14日所购的甲基苯丙胺,遂指使陈伟到广东省陆丰市购买毒品,并承诺支付运费。陈伟同意后,陈华伦将5.3万元毒资交给陈伟。次日,陈华伦汇款1.1万元到林春维控制使用的邮政银行账户,林春维收到汇款及现金后,将4包甲基苯丙胺交给陈伟。3月18日0时许,公安人员在平乐县二塘高速公路进出口收费站,将乘坐大巴车返回的陈伟抓获,当场从陈伟随身携带的深蓝色皮包中查获甲基苯丙胺4包共计3393.44克。
桂林中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
认定被告人林春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林春维提出上诉。广西高院经依法开庭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
被告人林春维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林春维在短时间内多次向他人贩毒,贩毒数量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林春维还系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核准广西高院维持第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林春维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并下达执行死刑命令。
罪犯林春维亲属和部分群众在法庭旁听宣判。
来源:桂林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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