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任走私成品油致税收损失4945余万,汕尾原边防支队长涉两罪受审
受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广东省汕尾市公安边防支队原支队长石启桓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审理。根据指控,石启桓涉嫌滥用职权致使国家税收损失人民币4945万余元,同时涉嫌受贿人民币65万元。 . 本案由广东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石启桓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于2018年12月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交由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公诉机关起诉称,2017年,被告人石启桓在担任广东省汕尾市公安边防支队支队长期间,接受走私团伙委托人的请托,故意不履行打击走私违法犯罪活动的职责,放任该走私团伙在该支队管辖区内走私成品油,造成国家税收损失人民币4945万余元。
此外,2010年至2013年,被告人石启桓在担任福建省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支队长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陈某某、黄某某、李某某、林某某等四名下属在职务晋升过程中提供帮助,并从中收受该四人所送钱款共计人民币65万元。
2018年6月28日,被告人石启桓被广东省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在被留置期间,石启桓如实供述其涉嫌滥用职权的事实,并主动交代其涉嫌受贿的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石启桓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启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启桓一人犯数罪,根据刑法规定,应当数罪并罚。石启桓如实供述办案机关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以自首论,根据刑法规定可以对其犯受贿罪部分减轻处罚。
石启桓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表示出异议。
法庭没有当庭作出裁判。
来源: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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