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的林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的情况下,自2011年起多次在市区捷胜镇偷采海砂并售卖。近日,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采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一万一千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林某某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与采矿许可证。自2011年起,被告人林某某便在城区捷胜镇烟墩山附近沙滩区域非法偷采海砂并销售,先后被城区林业局处以罚款,被汕尾联合训练基地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查获并扣押运载海砂的车辆。
2018年5月底,被告人林某某与同伙各自驾驶小货车窜至烟墩山附近采砂时遇到执法人员到场查处,当场弃车逃逸。同年7月23日凌晨,被告人林某某在运输海砂过程中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巡逻大队查获,作案工具被公安机关扣押。截至被查获之日止,被告人林某某通过偷采海砂并销售给他人共牟利111000多元。
根据林业资源档案资料及根据《广东省取土采石管理规定》,捷胜镇沙坑至东坑沿海防护林带(包含烟墩山附近沙滩区域)属于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地,被列入禁采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既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又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多次非法在禁采区内采挖海砂,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共111000多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未经许可在禁采区采砂,情节严重构成非法采矿罪
2016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该司法解释明确了非法采砂行为适用非法采矿罪。刑法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矿产资源属于国有资源,是基础设施建设中重要的物质资源,关系到国家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开采。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建筑用砂需求量增加,砂石价格上涨,不法分子受暴利驱使铤而走险,未经许可对砂石进行无序开采,不但扰乱了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秩序,更会给自然生态环境带来严重破坏。法官呼吁,打击非法采砂行为要靠全民共同监督,广大市民群众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发现非法采砂行为要积极向公安、国土等相关部门举报。
本文来源:汕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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