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日报讯 (记者 邓帼梅 通讯员 史小君 蔡春婷)近日,记者从海丰县人民法院获悉,该县一名男子陈某某通过微信冒充首饰批发商,先后骗取3名被害人人民币共26959元。海丰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4日,被害人周某某通过被告人陈某某的微信号添加其为好友后,被告人陈某某谎称其有银首饰售卖。当天,被害人周某某即按照被告人陈某某指定的方式,在微信上分3次转账人民币共3259元给被告人陈某某作为订购银首饰的货款。被告人陈某某收到货款后,将被害人周某某的微信“拉黑”并将手机关机。2018年1月23日,被告人陈某某通过被害人林某某的微信号添加其为好友后,谎称其是做珠宝生意的,有“925”银首饰现货可售,被害人林某某便在微信上向被告人陈某某订购“925”银吊坠1700个和银链2900条,双方议定价钱后,被害人林某某先后两次通过支付宝账户支付货款共人民币12950元到被告人陈某某指定的支付宝账户上。被告人陈某某收到货款后,只寄了一些虚假的铜银合金首饰物品给被害人林某某,同时将被害人林某某的微信“拉黑”并删除。2018年5月17日,被害人程某某通过微信在某珠宝电商群询问征购“纳米石”现货,被告人陈某某见状便用其微信号添加被害人程某某为微信好友,并谎称其手上有“纳米石”现货及配套链等首饰品,且可供现货100条链子和170颗“纳米石”。当天,被害人程某某即通过微信先后转账人民币共10750元给被告人陈某某。被告人陈某某收到货款后谎称已经寄出,并编造了一个假的联系电话和假的托运该“货物”的客车车牌号给被害人程某某。到了约定收货时间,因被害人程某某没有收到货物后在微信上向被告人陈某某询问,被告人陈某某随即将被害人程某某的微信“拉黑”并删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通过微信等转账方式骗取他人人民币共2695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同时责令被告人陈某某退赔所有犯罪所得。
法官说法:
法官指出,诈骗主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行为。诈骗犯罪,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国家严厉打击。 法官提醒,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要牢记互联网上不是法外之地,任何时候都要遵守法纪,诚实守信,否则必然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情回顾
. 在6月27号就有微信群在传这条信息,由于当时没有官方公布没有发不出来。刑警大队在深圳抓获电信诈骗嫌疑人陈仕洋,破获2018年5.17梅陇电信诈骗案,2017年6.08梅陇电信诈骗案,带破深圳一宗电信诈骗案。据掌握,该嫌疑人长期混进经营首饰的微信群,以提供首饰货源为借口,收到受害人货款后就拉黑对方,多次诈骗首饰厂的钱财,大部分受害人是梅陇的。各辖区如果有类似的案件请通知受害人到我队核查。
本文来源:梅陇生活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