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丰县城东镇一名男子马某多次贩卖毒品达18.5克。日前,海丰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马某采用纸巾包装毒品甲基苯丙胺放置约定地点的方式,先后贩卖给吸毒人员曾某3次,共0.75克,得款人民币300元;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5次,共4.75克,得款人民币1050元;贩卖给吸毒人员罗某13次,共13克,得款人民币3750元。2018年1月28日,公安机关在海丰县海城镇将其抓获归案。经检测,被告人马某及吸毒人员曾某、李某、罗某尿检均呈阳性。
海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重18.5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本案被告马某是一名“80后”,正值壮年,完全可以凭劳动挣钱,却走上了吸毒、贩毒的歪道,多次贩卖毒品达18.5克,最终被判刑8年半。
海丰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将继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以“零容忍”态度,坚决依法从严打击毒品犯罪,同时加强禁毒宣传工作,动员全社会形成远离毒品、打击毒品犯罪合力,竭力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来源:汕尾日报 记者 邓帼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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