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城区一名女子黄某某在其出租屋内,提供赌博工具供人赌博并向庄家抽水。近日,城区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黄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8年8月下旬至9月上旬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在其位于市区兴港路的出租屋内开设赌场,提供扑克牌供他人以赌“21点”的方式进行赌博,并向在该赌场做庄家的人员以抽水的方式收取费用,如果庄家赌赢收取费用20元、赌输收取费用10元。在此期间,曹某某、曾某某、庄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该赌场做庄家,每次均有十几人参与赌博,每人每次投注为10元或20元不等。至被抓获时止,被告人黄某某共收取费用约800元。同年9月3日下午,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民警在该出租屋内抓获被告人黄某某,同案人曹某某、曾某某、庄某某,以及现场参与赌博的违法人员15人,并在该赌场内缴获赌具扑克牌22副,在被告人黄某某身上缴获现金127元。
据此,城区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该罪的成立与赌场开设者是否实际获利无关,只要场所开始营业供人赌博,开设者即构成开设赌场罪。值得一提的是,随着信息网络的发展,赌博类犯罪花样翻新,近年来已经有不少不法分子将赌场转移到网络虚拟空间,在互联网上设立赌博网站接受投注或在微信群内组织赌博,这些行为同样触碰了法律红线,属于刑法处罚的范畴。
沉迷赌博使人丧失斗志、浑浑噩噩,所谓十赌九输,嗜赌者在赌博成瘾缺乏赌资的情况下便可能会萌发抢劫、盗窃等违法犯罪的念头,本案被告人黄某某在出租屋内开设赌场的行为看似危害性不大,实际上却为社会稳定埋下了不少隐患。法官提醒:“小赌玩物丧志,大赌家破人亡”。一旦深陷赌博泥淖,就很难全身而退,只有脚踏实地用辛勤汗水创造财富,才是人生的赢家。
本文来源:汕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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