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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县人民政府禁火令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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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9-3-16 20:13: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海丰县人民政府禁火令 第1号


    当前,我县正处于森林防火紧要时期。为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理,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发布如下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 2019年3月21日至4月19日。

    二、禁火区域:全县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不少于30米范围内。

    三、禁火规定

    在禁火期和禁火区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凡进入禁火区域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

    1、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焚坟草;

    2、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

    3.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4、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5、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6、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田基草、果园草;

    7、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违法处理

    违反本禁火令者,将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

    该拘留、罚款的,坚决给予拘留、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禁火期内,凡进入森林防火区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临时检查站点工作人员的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森林、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责任。

    六、各有关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有线电视、电台、广播、报刊及宣传标语、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使禁火令家喻户晓。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用火,应及时举报;发现森林火情时,要立即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或当地镇政府报告。(森林火情报警电话: 6623731或12119)



    海丰县人民政府

    2019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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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来源:平安海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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