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我市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23〕52号)精神,更好地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推动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当地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汕尾市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汕尾市中心支行代章)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汕尾监管分局2023年9月15日
来源 | 汕尾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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