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丰县鹅埠镇一男子黎某,四个月内前后26次贩卖毒品共10.11克,被我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7年7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黎某在海丰县鹅埠镇多地通过手机及微信作为联系方式,把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以每小包人民币60元、100元不等的价格贩卖给林某甲7次7小包,共重3.3克,得款人民币760元;以每小包人民币150元、200元不等的价格贩卖给林某乙5次5小包,共重2.1克,得款人民币800元;以每小包人民币90元、100元不等的价格贩卖给林某丙4次4小包,共重1.2克,得款人民币390元;以每小包人民币50元至400元不等的价格贩卖给李某10次10小包,共重3.4克,得款人民币1500元。2017年12月16日,被告人黎某在海丰县鹅埠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现场被缴获毒品1小包,重0.11克。
我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黎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共重10.11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毒品猛于虎,贩卖毒品更是害人害己。新的一年,我院将继续保持对毒品犯罪的高打压态势,坚持从严从快惩处毒品犯罪分子,有效预防和遏制毒品犯罪活动,为深入推进我县禁毒工作提供司法保障。
本文来源:海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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