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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一酒店员工涉嫌介绍卖淫罪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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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2-5-13 14:02: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22〕74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71********,汉族,小学文化,海丰县**酒店服务员,住广东省海丰县**镇**村委**村出租屋(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武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1年11月21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海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某在海丰县**酒店上班期间,于2021年11月,先后介绍汪某某、郑某某等多名卖淫女性到海丰县**酒店卖淫共八次,被告人胡某某每次收取130元介绍费,共非法获利1040元。2021年11月19日,被告人胡某某在海丰县**酒店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辩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介绍多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丰县人民法院 

    2022年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海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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