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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惊!海丰原某官员收多家房地产老板的钱被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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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1-6-28 18:36: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陆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河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311966********,汉族,在职研究生学历,原系海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海城镇城北社区居民委员会*路*之*号,现住海丰县附城镇*别墅S*栋,因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经海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9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经海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2月6日被海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无刑事处罚记录。
    本案由海丰县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经汕尾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海丰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2月21日一次退回海丰县监委补充调查,海丰县监委于2020年3月19日补查重报。本案分别于2020年2月9日、4月20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的犯罪事实
    2013年至2018年间,时任海丰县国土资源局局长的林某某在审批海丰县有关“三旧”改造项目及相关用地手续等业务过程中,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陈某如(已起诉)、罗某辉、郭某群、周某荣、李某旺、陈某业、王某亮、林某和刘某波等9人的财物合计人民币43万元、港币63万元(折合人民币524148元)、澳洲红酒三箱(折价人民币9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1.2013年11月,林某某在审批附城镇粉围村“三旧”改造项目(君*新城)过程中,在汕尾市城区海景酒楼楼下收受汕尾市泰*房地产公司老板陈某如港币8万元。在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的春节前,林某某在县国土资源局二楼局长办公室先后四次收受陈某如人民币各1万元,合计4万元。在2014年、2015年、2016年的中秋节前,林某某在县国土资源局楼下先后三次收受陈某如澳洲红酒各1箱,合计3箱18瓶。2017年国庆前,君临新城“三旧”改造项目获批后,林某某在县国土资源局二楼局长办公室收受陈某如港币10万元。
    2.2014年4月,林某某审批海丰县东*实业有限公司位于海丰县金园工业区的一幅土地的用地手续时,在县国土资源局二楼局长办公室收受东*公司老板罗某辉港币5万元。
    3.2015年5月,林某某审批同意广东中*农业有限公司位于可塘镇一幅土地的用地手续后,在县国土资源局二楼局长办公室收受中*公司老板郭某群人民币4万元。
    4.2016年初,林某某审批同意海丰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报的“三旧”改造项目(叠*名城)后,在其位于附城镇*别墅S*栋的住所收受丰*公司老板周某荣人民币5万元。
    5.2016年3月,林某某在审批海丰县南*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报的宫地山地块“三旧”改造项目时,在县国土资源局二楼局长办公室收受南*公司老板李某旺人民币10万元。2018年11月,林某某对该“三旧”改造项目审批同意后,在其位于附城镇*别墅S*栋的住所收受李某旺人民币10万元。
    6.2017年8月,林某某审批同意海丰县顺*纸品有限公司申报的“三旧”改造项目(新城和*)后,在县国土资源局二楼局长办公室收受顺*公司股东陈某业港币20万元。
    7.2017年10月,林某某审批同意海丰县环*珠宝工艺首饰有限公司申报的“三旧”改造项目(环*花园)后,在县国土资源局二楼局长办公室收受环*公司老板王某亮人民币10万元。
    8.2018年1月,林某某在审批海丰县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报的“三旧”改造项目时,在县国土资源局二楼局长办公室收受金*公司老板林某港币10万元。
    9.2018年2月,林某某在审批海丰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报的“三旧”改造项目时,在县国土资源局二楼局长办公室收受华*公司老板刘某波港币10万元。
    2019年10月29日,林某某亲属为其退清赃款人民币955048元,现该款暂存于中共海丰县纪委赃款账户。
    二、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
    2010年12月16日,海丰县附城镇联河村委群南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群南村民小组)向海丰县“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三旧办)申请对群南村民小组面积为11630平方米旧村庄进行改造。2012年9月16日,群南村民小组向海丰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对该11630平方米项目用地进行初始登记。根据海丰县2011年土地利用现状图显示,该项目用地包含农村集体建设用地8580平方米、其他草地(未利用地)3050平方米。县国土资源局未依法对该幅3050平方米土地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经时任局长林某某审批同意后,将其确权登记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并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以此作为土地来源的材料上报汕尾市人民政府对该村“三旧”改造项目进行审批。
    2013年5月,汕尾市“三旧办”将群南村民小组三旧改造项目组件退回海丰县“三旧办”,要求完善相关手续。2013年6月,县国土资源局地籍股经办人员周某荣(另案处理)与时任法规股长魏某岳(另案处理)商议后,提出以更正登记的形式将群南村民小组11630平方米项目用地变更登记为国有建设用地,直接由海丰县政府进行审批。经林某某、时任地籍股股长陈某葵(另案处理)、分管副局长黄某(另案处理)同意,县国土资源局于同月25日召开用地会审会议。林某某明知县国土资源局未按照规定对该土地办理征收或转用手续,仍违规同意将该项目用地更正登记为国有建设用地,上报海丰县政府批准后为群南村民小组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随后,汕尾市泰*房地产有限公司按照“三旧”改造的优惠政策缴交了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人民币6225873元。现该“三旧”改造项目君*新城一期项目已建成出售。2019年7月29日,海丰县自然资源局认定海丰县附城镇联河粉围“三旧”改造项目(君*新城)不符合“三旧”改造规定条件,不能适用“三旧”改造政策和享受相关优惠条件,该项目按规定应补交相关费用人民币1969120元。汕尾市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4月23日将1969120元补交至海丰县自然资源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且其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其已退清受贿所得955048元,其滥用职权造成的损失已追回,对此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以受贿罪,判处其1年7个月以上1年9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其1年2个月以上1年4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陆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琳
    2020年4月30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海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 人民币955048元现暂存于中共海丰县纪委赃款账户;1969120元现已被补交至海丰县自然资源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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