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21〕14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211***********,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海丰县**镇**小区**栋**梯**(户籍所在地:海丰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2020年10月20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海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海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1年2月24日退回海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海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后,于同年3月17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底至10月19日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在未经商标注册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批量购入假冒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HUAWEI”牌、“honor”牌手机外壳、屏幕总成、充电器、包装盒等零配件,又批量购入二手“HUAWEI”牌、“honor”牌手机,利用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零配件进行换壳、换屏、换配件等翻新后,以明显低于相同型号正品手机的价格,通过拼多多的网店以“正品体验机”对外销售。至同年10月19日止,被告人黄某某共卖出假冒注册商标的“HUAWEI”牌、“honor”牌手机2104部,销售金额人民币1844983元。同年10月19日下午,公安机关在海丰县**镇**新区**号**房抓获被告人黄某某,现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的“HUAWEI”牌、“honor”牌手机、手机壳、屏幕总成、手机盒、充电器、数据线、耳机一批(共价值人民币215876.15元)、正品“HUAWEI”牌、“honor”牌旧手机154部、螺丝刀、热熔机等翻新工具一批、送货单2本及被告人黄某某使用的华为手机、苹果手机各1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搜查、提取、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2060859.15元,可以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继江 2021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海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光盘四张,本院讯问笔录二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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