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知
海城镇各不动产业主: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不动产权籍调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源函[2017]1272号)的要求,我局对已办理了国土证或房产证的土地、房屋进行补充调查、测绘,成果存入管理系统,便于群众日后申请办理不动产变更、抵押等登记业务,无需他提供测绘成果,可直接办理。
请已办理国土证、房产证的不动产业主提供身份证、国土证、房产证复印件及电话联系方式等资料,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天内交到所属社区(村委)并填写不动产调查登记表,如提供扫描件请发至邮箱(hfxbdcdjzx@126.com),之后由我局将安排测绘技术人员联系各不动产业主到实地进行调查、测绘,逾期不按要求提供的业主,今后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将自行选择测绘单位,费用自理。
海丰县自然资源局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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