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自聘物业管理因何阻力重重 ——海丰县海城镇金色家园物业管理交接中断的思考与探讨(节选) 陈治赠 2020年5月2日
4月30日,海丰县海城镇金色家园物业管理交接事项暂告中断,其中的缘由值得探讨与深思。
当天上午,按照原约定,海丰县住建局、新园派出所、海城镇云岭社区派出代表到场监督与指导,金色家园业主委员会全体成员及广大业主喜气洋洋准备迎接新物业管理企业——汕尾万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驻交接。交接前十分钟,住建局代表陈某却从物业管理处拿出三位业主诉业委会及新物业管理企业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0)粤1521民初728号]宣布:因金色家园有三位业主于2020年4月29日以个人名义“诉业主委员会、汕尾万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业主撤销权纠纷”,取消本次物业管理交接事项。
宣布刚一落音,立即引起业主委员会全体成员及在场业主群情鼎沸,业主律师向建设局当场表示强烈抗议,业主们纷纷谴责住建局行政乱作为。现场一度混乱,在民警和社区工作人员维持下才恢复平静。
笔者现场体验并据金色家园业主委员会提供的材料,客观提出几点看法。
第一、为使小区居民的居住环境得到改善,金色家园业主委员会在海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海城镇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前期的大力支持、帮助下,与业主商讨后决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择物业服务企业。2019年12月17日,按法定程序在《南方都市报》及墙刊登载《招标公告》,向社会发布公开招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公告,对其物业管理项目进行招标。当告知原物业管理人时,原物业管理人明确表示不参加竞标,并扬言与地产商签订了10年的合同期,业委会无权中途终止。
2020年1月1日的投标会上,三家物业服务企业按招标文件设定分别提供投标各种文件,汇报投标方案、措施。经过由业主代表组成的评标小组认真审阅资料、现场听取投标人汇报,严格按照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并通过第三次业主大会实名制投票表决等各项程序后,确定汕尾万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标企业。并报海丰县住建局备案,同意于4月30日落实物业管理交接事项。
2020年3月19日,业主委员会书面告知原物业管理人及地产商4月30日物业管理交接时间和应移交内容。
上述事实可证,金色家园业主委员会依程序、依法依规完成了物业管理交接事项法定手续,无疑是新时代文明古邑的新鲜事物,政府指导下民治精神的可贵亮点。
图为业主委员会《公吿》
第二、原物业管理人及地产商拒绝到场,仅递交了日期为4月28日、署名为海丰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产商)、内容为拒绝物业管理移交的《回复》。
该份《回复》清楚显示:(1)金色家园原物业管理人是由地产商委托,不是金色家园业主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2)金色家园业主也从未与原物业管理人订立物业管理协议。(3)地产商引用的《物业管理条例》第19条、第50条,不知从何而来。条文内容与现行有效的国家《物业管理条例》第19条、第50条不相符。
第三、业主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合同第三条第一项明确约定:前期物业管理为地产商,后期物业管理由成立业主委员会后产生。金色家园业主委员会更换物业管理人,属于双方约定。该约定不仅符合现行有效的国家《物业管理条例》第26条关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明确规定。而且符合现行有效的国家《物业管理条例》第11条第4款、第15条第2款的明确规定。 图为《房屋买卖合同》的第三条第一项约定
笔者相信,我市我县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把我市我县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区域是必然的趋势。金色家园物业管理交接的暂时中断,只是践行法治过程中的小插曲,最终成功交接才是政府工作人员合民心顺民意的工作作风。
图为4月30日物业管理移交现场
本文来源:海丰微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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