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林某军拒服兵役处罚的公告
上英镇青年林某军,于2019年9月自愿报名参军到部队服役。入伍后,思想消极,怕苦怕累,不愿接受部队纪律约束,以不适应部队工作、学习和生活等种种理由,多次向部队提出不愿继续服役申请,经所在部队、市征兵办、镇武装部和家人反复做思想工作,明确告知拒服兵役的严重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后,毫无思想转变,仍坚持拒服兵役,最终因拒服兵役被部队作除名处理。
林某军拒服兵役行为严重影响我市征兵工作正常秩序,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权威性。为切实维护兵役制度的严肃性,警示教育广大适龄青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一章第六十六条、《广东省关于拒绝、逃避义务兵役行为处罚办法(暂行)》(粤府函[2018]318号)第六条之规定,经市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对林某军依法给予如下处罚:
一、对每人处以相当陆丰市1名义务兵当年优待金额(8600元)两倍共计17200元的处罚。
二、两年内,所有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不得为其办理招聘录用和就业登记手续;教育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入学升学手续;公安机关不得为其办理出国(境)手续。
三、公安机关将其户籍信息系统“兵役状况”栏注明为“拒服兵役”。
四、将拒服兵役的严重失信行为纳入个人信用记录并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公开共享,对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依法服兵役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依法服兵役的义务。以任何形式和方法拒绝、逃避服兵役都将受到相应处罚,希望广大适龄青年引以为戒,踊跃报名参军,接受祖国挑选,珍惜报国机遇,为国防事业做出应有的贡献。
特此公告 陆丰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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