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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尖山公安向社会公开招聘辅警1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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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0-3-19 02:23: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汕尾市公安局尖山分局2020年招聘警务辅助人员的公告

    为了有效维护侨区社会政治和治安稳定,缓解公安机关警力不足的问题,经华侨管理区管委会同意,2020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10名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择优雇用的原则。

    (二)招聘雇用工作采取体能测试和面试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二、招聘对象:面向社会招聘10名符合条件的男性青年。

    三、招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品行端正,作风正派,组织纪律性和法制观念强,自愿从事辅警工作。

      (二)具有广东省汕尾市户籍

    (三)普通辅警年龄为18至35周岁(1985年3月19日至2002年3月18日期间出生人员)的社会青年、退伍军人。因特殊岗位要求和专业技术人才可放宽至40周岁。

    (四)身高165cm以上(因特殊岗位要求和专业技术人才的可放宽至160cm)。

    (五)要求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六)同等条件下,大学本科、法学专业和退伍军人的优先录取。

    (七)除以上条件外,根据岗位性质需要设置具体的报考条件。

    (八)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2.曾被行政拘留、收容教养、收容教育或者有吸毒史等违法行为的;

    3.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

    4.曾因违反公安机关管理规定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5.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6.现役军人;

    7.在读全日制高校学生;

    8.其他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四、报名方式

    受疫情影响,本次招聘采用电话预约报名的方式。

    (一)预约报名时间:2020年3月19日至2020年3月22日(每天上午9:00-12:00、下午2:30-5:00逾期不予受理)。

    (二)预约方式:考生通过拨打电话(号码:19925095230、19925095826),登记相关信息。

    (三)报名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四)报名要求:报名时需本人到场,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退伍军人须带退伍证、近期正面一寸免冠同版彩照4张,同时填写《2020年汕尾市公安局尖山分局政府雇员(辅警)招聘报名表》。

    (五)准考证发放: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五、考试

    考试包括体能测试和面试。报考者凭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两者缺一不可)参加考试。

    (一)体能测试

    对符合条件的考生进行体能测试,具体时间、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体能测试参照《广东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素质测评评分表》执行,体能测试考:1000米跑,合格成绩为5分钟。体能测试成绩只需合格,不计入总成绩。

    (二)确定面试人员

    1、对体能测试合格的考生进行面试

    2、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面试内容包括综合分析能力、心理素质、语言表达能力、言行举止、举止仪表,主要测试应试者从事公安辅警工作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及与报考职位相关的文化和业务能力。面试成绩合格分数线为60分。

    (三)确定拟雇用人员

    1、根据招聘岗位的名额依面试成绩高低为序,等额确定拟雇用人员。若面试成绩名次相同者,以面试主评委给分高低顺序确定名次。

    2、对确定为拟雇用人员进行体检和考察。

    六、体检、考察和公示

    (一)体检

    1、体检工作参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执行,由用人单位组织开展。

    2、取得体检资格的拟雇用人员需携带准考证、身份证及近期正面一寸免冠同版彩照按时参加体检。不按时参加体检者,视为自动放弃。

    3、体检费用按照相关医院的标准由考生自行承担。

    4、体检时间及体检医院另行通知。

    (二)考察

    考察工作参照公安机关录用公务员考察有关规定执行。

    拟雇用人员体检和考察不及格或不服从同意分配的取消雇用资格,并按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

    (三)公示

    经体能测试、面试、体检和考察合格的拟雇用人员,经审核后,公示7个工作日。

    如出现体检、考察不合格或放弃体检、考察、录用资格的,相应职位可依次递补体检、考察人选。公示中发现问题不予聘用的,可依次递补。是否递补体检、考察人选,由用人单位决定。

    七、聘用

    (一)拟聘用人员经公示没有异议的,经岗前培训合格,尖山分局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聘用期3年。获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半年,试用期含在聘用期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聘用;试用期满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二)辅警人员工资按每人每月3600元(含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工伤、医疗、失业和生育等社会保险费)标准执行。

    (三)尖山分局每年对辅警人员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解除劳动合同;合同期满,由尖山分局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是否续聘(男性年满60周岁不再续聘)。

    (四)本公告由尖山公安分局负责解释。


    汕尾市公安局尖山分局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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