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3日凌晨1时许,海丰县梅陇镇中路联兴网吧门口又现街头“全武行”,因打斗时间持续近4分钟,引来大批群众围观,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
接群众报警后,梅陇派出所迅速派员前往处警,但现场打架双方已逃之夭夭。经查,案发当时,黄某雄驾摩托车与迎面路过梅陇中路驾面包车的黄某海不经意别了一下,因未发生碰撞,双方又是相识的朋友,黄某雄就没作理睬,独自驾摩托车离去。
事后,黄某海觉得受了委屈,便打电话叫黄某雄倒回现场讲清楚,双方一接触还没说上两句就大打出手。在场的一些群众见状纷纷出来劝架,但由于黄某雄、黄某海都年轻气盛互不相让,任在场的群众怎么劝说,双方还是追追打打近4分钟。
黄某雄、黄某海的行为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已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警方提醒广大市民:对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海丰公安发现一宗坚决依法处置一宗,绝不手软!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 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平安海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