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意见建议
搜索
查看: 680|回复: 0

汕尾一房产销售员偷收"好处费"30多万被判刑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3 小时前
  •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7万

    积分

    管理员

    Rank: 9Rank: 9Rank: 9

    积分
    74820
    发表于 2019-10-15 18:12: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城区某房地产销售公司销售代表蔡某某,为购房者介绍房源后收取“好处费”高达328000元。近日,城区人民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被告人蔡某某是非国有公司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员工。2015年7月,该公司委派其到汕尾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担任项目销售代表。2016年5月,刘某某到汕尾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房产,因其喜欢的房型已售完,遂委托被告人蔡某某寻找房源,并答应支付“好处费”。之后,被告人蔡某某在其公司的微信销售群得知有符合刘某某要求的别墅出售,遂通知刘某某前来看房。同年6月6日,刘某某看完房后决定购买该套别墅,并于当天办理了相关购买手续并向蔡某某支付“好处费”328000元。后经刘某某追讨,被告人蔡某某将该“好处费”直接退还给刘某某。


    2018年9月,被告人蔡某某因本案到城区公安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查明的事实。


    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身为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属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328000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蔡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其在案发后退清受贿所得款,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给予缓刑考验的机会,遂作出如上判决。




    汕尾日报记者:邓帼梅
    通讯员:林敏

    海丰人社区 - 凝聚海丰人的力量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微信扫一扫关注海丰人社区公众号


    郑重声明:海丰人社区所有帖子仅代表原作者本人意见,不代表本站任何观点与立场,如有违法违规事宜请联系本站处理。
    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转载请注明原出处及作者,如是商业用途还请联系原作者。
    本站系公益性质的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原作者如不愿意在本站刊登内容,请及时通知本站予以删除,感谢理解与支持。

    小黑屋|Archiver|海丰人社区 HFren.cc |意见建议|网站地图

    Powered by HFREN.CC  © 2005-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