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标题:被办信用卡致名誉受损,汕尾法院判决涉事银行赔偿1万元
近日,记者从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法院审理了一起特别的名誉权纠纷案,依法判决涉事银行赔偿当事人张小姐1万元。
据了解,2009年,张小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办理了某银行信用卡并激活使用,随后该卡长期处于逾期还款状态。2015年,张小姐发现个人征信存在不良记录,无法办理房贷,后经多方查证才发现自己原来被办了信用卡,不良征信记录便是因该信用卡逾期还款造成。之后,张小姐多次与该银行协商删除不良征信记录,但该银行一直未予处理。在此期间,张小姐因为办理房贷的需要,多次被第三方查询个人征信,名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鉴于无辜受害且该银行一直未删除不良征信记录,她便寻求法律途径,诉至法院要求民事赔偿。诉讼过程中,该银行删除了对张小姐的不良征信记录。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该银行赔偿张小姐交通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共计1万元。该银行不服一审判决,遂又上诉至汕尾中院。
汕尾中院经审理认为,该银行未履行信用卡开户办理的审核注意义务,导致张小姐因被他人在银行冒办个人信用卡、信用卡透支逾期未还致征信被不良记录的后果,侵犯了其名誉权,并在张小姐多次主动与其协商处理的情况下,仍消极处理,直至张小姐向法院起诉时才删除其不良征信记录,导致其个人征信在诉前仍被第三方多次查询,给张小姐的个人生活、工作和身心均带来负面影响,故汕尾中院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人格尊严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公民到银行办理金融业务时,银行应以维护客户利益为根本准则,严格履行审慎义务,防范控制各类风险,确保依法依规严谨负责。本案中,银行因没有尽到极尽审慎的义务,导致张某婷的个人信息被他人非法使用,造成了征信被不良记录以及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等损害后果,该银行应对其违规行为承担责任。法官提醒,社会公众应强化自我安全意识,注重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个人信息泄露,切实避免因此带来的不必要麻烦。
【全媒体记者】陈欣欣 南小渭 【通讯员】史小君 詹维敏
来源:海丰微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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