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布 告
罪犯郭明富,男,汉族,1958年4月12日出生于广东省海丰县,高中文化,无业。
2014年10月25日,周启东、张昆、陈开文(均另案处理)到广东省海丰县海城镇,向罪犯郭明富求购甲基苯丙胺(冰毒)2千克并支付2万元毒资,约定剩余购毒款待毒品卖出后再支付。
郭明富向他人购得甲基苯丙胺后于同月26日在海丰县附城镇大百合酒家附近交给周启东、张昆,后陈开文驾车载张昆及所购毒品离开。同月28日,陈开文、张昆驾车至河北省衡水市时被抓获,公安机关从其驾驶的牌号为粤BN7V12的小汽车内查获甲基苯丙胺净重2002克。
2014年10月,王森泉、傅光斌(均为同案罪犯,均已判刑)密谋贩卖制造冰毒的原材料麻黄碱事宜,由王森泉联系了郭明富。
10月下旬,王森泉、傅光斌到海丰县与郭明富面谈,商定由王森泉、傅光斌提供麻黄碱,郭明富提供制毒场地、技术人员及设备,共同制造毒品牟利,利润双方各占50%。
随后,傅光斌联系韩铨兴(同案罪犯,已判刑)购买麻黄碱,商定每袋25公斤10万元,由韩兴将麻黄碱送到海丰县。郭明富则找到邱海(同案罪犯,已判刑)提供技术支持,邱海同意,郭明富要求邱海提前准备制毒工具及其他材料。
郭明富又找到林汉钳(同案罪犯,已判刑)帮助制造毒品。
2014年11月3日,韩铨兴按傅光斌要求驾驶装有11袋麻黄碱的牌号为闽FGX805的小汽车,从福建省长汀县到海丰县,与王森泉、傅光斌会合。同月5日,郭明富、林汉钳、王森泉、傅光斌、韩铨兴将11袋麻黄碱运至海丰县附城镇关厝围村西四巷郭明富经营的麻将馆。之后,邱海、林汉钳驾乘牌号为闽FGX805的小汽车到陆丰市将邱海购买的制毒化学原料及设备运回麻将馆,并与郭明富、王森泉、傅光斌、韩铨兴将2袋麻黄碱搬上车,运至海丰县可塘镇庄厝乡郭明富老房屋,邱海、林汉针、韩铨兴安装好制毒设备,邱海负责制造冰毒。
7日晚,公安机关将郭明富抓获,在其老房屋缴获结晶状物23.48千克、固液混合物21.24千克(经鉴定,均含1,2-二甲基-3-苯基氮丙啶成分)以及含甲基苯丙胺的固液混合物38.26千克,在其经营的上述麻将馆繳获麻黄碱9袋共重225千克和甲基苯丙胺1613克,在附城镇郭明富租住屋中繳获甲基苯丙胺538.21克。
经本院一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并依法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罪犯郭明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本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于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对罪犯郭明富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決。
此布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本文来源:海丰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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