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城区男子余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贩卖毒品达97.7克,被我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
我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余某为以贩养吸,将购买来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通过手机、微信作为联系方式,先后贩卖给吸毒人员曾某6次6小包,共6.5克,得款人民币2400元;贩卖给吸毒人员林某4次4小包,共4克,得款人民币1200元;贩卖给吸毒人员黄某2次2小包,共0.3克,得款人民币150元;贩卖给吸毒人员吴某3次,共28克,得款8080元。2018年5月4日下午,被告人余某刚从汕尾城区来到海丰县城,准备将毒品甲基苯丙胺带给吸毒人员吴某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现场从其身上缴获毒品甲基苯丙胺2包,共重58.9克。
我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多人,重达97.7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根据被告人余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其中,贩卖毒品是毒品犯罪中数量最多、涉及范围最广的一种犯罪,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稳定,一经抓获定将严惩不贷!同时,希望广大群众加强对毒品的抵制,积极检举、揭发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使毒品犯罪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本文来源:海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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