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丰县城东镇一女子李某娟,被海丰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8年1月20日至2月27日期间,被告人李某娟以手机作为联系工具,在海丰县海城镇名园新村附近,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以每克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斌5次,共重1.2克,得款人民币600元;贩卖给吸毒人员兰某建37次,共重17.9克,得款人民币8950元。同年2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娟在海丰县城东名园新村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
海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娟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重19.1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零包贩毒虽然处于毒品犯罪的末端,每次贩卖毒品数量少,但海丰县人民法院多起毒品犯罪案件都是零包犯罪,且多次贩卖后能够形成相当大的数量,本案被告人李某娟虽然每次贩卖的毒品数量不多,但其共贩卖毒品42次,共达19.1克。因此,海丰县人民法院在严厉打击大宗毒品犯罪的同时严惩零包贩毒,逐步遏制毒品犯罪,维护社会长治久安。
本文来源:海丰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