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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严厉查处违法建设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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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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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9-4-30 18:25: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汕府〔2015〕73号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城市管理、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切实维护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正常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市区范围内开展清理查处违法建设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建设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凡未依法取得建设审批全部手续的工程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违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坚决打击和查处。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8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市区范围内所有在建违法建设,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及违法销售行为,接受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市政府将组织市城区政府和市各职能部门对市区范围内违法建设进行统一清理查处。对本通告发布后仍顶风继续违法抢建和销售的,将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并追究违法建设施工、销售、设计、监理等单位责任。

    三、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有关规定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市各职能部门和城区各街道(镇)、社区(村)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巡查管控,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对管理不力、严重失职、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予以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从事、参与违法建设活动,或者包庇、纵容、为违法建设充当“保护伞”的,将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供电、供水、混凝土供应等企业不得为所有在建、新建违法建设提供服务。违者,追究其相关责任。


       八、对妨害公务、阻碍执法、破坏查封现场的人员,由公检法机关予以坚决打击,严厉处置。对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一切违法建设均不受法律保护。请广大群众自觉抵制违法建设,拒绝购买违法建设房屋。


       十、各县(市、区)应参照本通告,加大违法建设打击和查处力度。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汕尾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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