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丰县城东镇八零后小伙马某多次贩卖毒品达18.5克,被我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 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马某采用纸巾包装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放置约定地点的方式,先后贩卖给吸毒人员曾某3次,共0.75克,得款人民币300元;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5次,共4.75克,得款人民币1050元;贩卖给吸毒人员罗某13次,共13克,得款人民币3750元。2018年1月28日,公安机关在海丰县海城镇某工会门口将其抓获归案。经检测,被告人马某及吸毒人员曾某、李某、罗某尿检均呈阳性。
我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重18.5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我院将继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以“零容忍”态度,坚决依法从严打击毒品犯罪,同时加强禁毒宣传工作,动员全社会形成远离毒品、打击毒品犯罪的合力,竭力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来源:海丰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