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丰县公安机关关于安全文明祭扫的通告
海公通〔2019〕27号
为保障清明期间全县人民群众祭扫活动安全和谐有序,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海丰县人民政府禁火令第1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倡导安全文明祭扫,确保全县社会治安秩序持续稳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祭扫活动中利用封建迷信,制造矛盾;对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挑起事端,打架斗殴的,一律以黑恶势力论处。 二、严禁因为坟墓、地界等争议而聚众闹事,对存在纠纷的坟墓、地界要维持现状,以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三、严禁祭扫过程中毁坏坟墓周边的水利、通讯、交通设施、他人祖坟、林木和农作物。 四、严禁在祭扫活动中引发山火,引发山火的,一律拘留,对过火面积2公顷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森林防火区禁止下列行为,违反的从严处理。 1、未经许可携带火种进入林区; 2、祭祀活动时点烛、燃香、烧纸; 3、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及孔明灯; 4、吸烟及点火照明、野炊; 5、其他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六、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规,严禁驾驶无牌无证车辆和人货混载等违法行为。 七、对拒不听从政府工作人员指挥劝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海丰县公安局 二0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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