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时间:2018年4月30日03时05分
二、事故地点:海丰县城广富路“金鹏国际酒店”路口
三、事情经过:洪某(男,24岁)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载吴某,男,28岁),从县城“金鹏国际酒店”对侧沿广富路(美食街)往“美丽华大厦”,途经“金鹏国际酒店”路口时,车辆碰撞陈某(男,36岁)停放在路边的小汽车后尾部,造成洪某、吴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四、事故调查:
1、经相关部门对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洪某的血液样品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186.54mg/100m1,已达到醉驾标准,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
2、洪某醉酒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未戴安全头盔驾驶车辆,是导致此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过错;
3、陈某未按规定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是导致此交通事故发生的另一过错。
五、刑事法律后果:经法院审判,洪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判处罚金1000元。
六、法律链接:
一、洪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之规定。
二、陈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之规定。
本文来源:海丰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