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府通〔2019〕5号
一、在《海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2017年12月)的基础上,根据近期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情况及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实践经验,经研究,海丰县人民政府决定对海丰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区划进行优化调整。
二、优化调整后的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禁燃区的区划对象是《海丰县县城总体规划(2015-2035)》所规划的中心城区及教育园发展单元。
三、禁燃区适用于生产、经营的锅炉、窑炉和导热油炉等燃烧设施。
四、禁燃区所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是指原(散)煤、洗选煤、水煤浆、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等燃料,以及排放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柴油、煤油、人工煤气等燃料。
五、海丰县城二环东路、二环南路、二环西路及二环北路所包络的范围划为禁燃区III类区,该区内执行《高污染燃料目录》III类管理要求,禁止燃用下列燃料:
a.煤炭及其制品。
b.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c.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d.直接燃用生物质。
六、除禁燃区III类区以外,海丰县城三环西路、北环公路及国道324所包络的范围划为禁燃区II类区,该区内执行《高污染燃料目录》II类管理要求,禁止燃用下列燃料:
a.煤炭及其制品(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的除外)。
b.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c.直接燃用生物质。
七、禁燃区内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和气化供热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浓度要达到或优于天然气锅炉对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折算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时,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按9%执行,生物质气化供热项目按3.5%执行)。
八、禁燃区内,禁止新、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禁燃区III类区内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设施,须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及其它在《高污染燃料目录》III类管理中并未被禁止使用的燃料。禁燃区II类区内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设施,须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及其它在《高污染燃料目录》II类管理中并未被禁止使用的燃料。擅自新、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违或逾期未改用清洁能源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九、禁燃区内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对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由履行市场监督职能的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十、上述的禁燃区优化调整方案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海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2017年12月)于本通告发布之日废止。
海丰县人民政府 2019年2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