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丰县海城镇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私搭乱建的通告
为进一步遏制私搭乱建行为,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乡建设必须依法有序进行,严格按法定程序审批,严禁私搭乱建、违法建房,未经依法批准的各类占地,建设均属违法行为。凡规划区内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均属于违法建筑。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未经批准,正在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必须立即停止建设并自行拆除。未自行拆除的, 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遵照法定程序,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并处以行政处罚。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已经建成的建(构)筑物,由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依法认定建筑性质。凡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在有关部门依法认定后下达拆违通知书,违法建设所有人应自接到拆违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其所属的违法建筑。逾期未自行拆除的,由相关部门组织有关人员依法予以拆除。
四、海丰县海城镇人民政府将加大对违法建设的巡查力度,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对辖区内外私搭乱建、违法建房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杜绝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生。
五、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施工期间在工地周围乱堆乱放杂物,损坏工地周边道路及其他公共设施;施工期间不得占用周边道路及消防通道;产生的建筑垃圾要及时清运,不得随意倾倒。
六、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对妨碍公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按法律法规从严处理。
特此通告。
来源 | 海丰县海城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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