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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某酒店卖淫女王某与嫖娼男叶某交易当场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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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2-8-16 17:17: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21〕111号 

    被告人石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5130301969********,汉族,初中文化,海丰县**镇**酒店服务员,住广东省海丰县**镇**出租屋(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镇**街**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2021年1月1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海丰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海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3日凌晨,卖淫女贺某经被告人石某某介绍到到海丰县**镇**酒店**楼**房与嫖娼男陈某某发生嫖娼行为,事后被告人石某某通过微信收取卖淫女贺某介绍费人民币100元。

    2020年11月16日晚,卖淫女王某某经被告人石某某介绍到海丰县**酒店**楼**房与嫖娼男叶某发生嫖娼行为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被告人石某某被带到海丰县公安局附城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辨认、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石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海丰县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9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关押于海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卷,《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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