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22〕103号
被告人刘土生,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21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广东省海丰县**镇**街一出租屋(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海丰县**镇**村委**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22日被海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海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20年9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22年1月27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海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土生涉嫌抢劫罪,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1月26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刘土生饮酒后寻找抢劫目标,在海丰县**镇**路口“**美食”店门口看见一位陌生女子(被害人张某某),被告人刘土生上前强行抱住张某某,并吻其脸颊及嘴巴几次,张某某站起来说要回家,被告人刘土生牵住其手,期间又吻其脸颊几次,张某某借机挣脱后逃跑,被告人刘土生追赶张某某至**宾馆对面道路,将其按倒在地上强行抢走张某某的一部VIVO手机(价值1200元),然后搜其全身发现没有其他财物即逃离现场。同日17时许,公安机关在海丰县**镇**街一出租屋抓获被告人刘土生,缴获赃物VIVO手机一部,已发还被害人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辩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土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土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土生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土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丰县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刘土生现羁押于海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1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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