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22〕62号
被告人赖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海丰县**镇**市场**出租屋(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11月11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海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9月1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赖某某饮酒后因乘坐卓某某驾驶的载客三轮摩托车一事而报警,接报警后海丰县公安局某某派出所指派值班民警带领辅警到海丰县**镇**巷中段**快递旁边巷口的现场处警。在处警过程中,被告人赖某某打了辅警邱某某一巴掌,又对辅警叶某某进行辱骂和推搡,经多次警告无效,处警人员便将其带回某某派出所。到达派出所后,被告人赖某某仍继续辱骂处警人员并推倒派出所的饮水机,在处警人员对其采取约束措施时被告人赖某某不断反抗,并咬伤辅警邱某某的左手。经广东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邱某某所致的人体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 2021年11月10日,被告人赖某某在广东省海丰县**镇**市场**出租屋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赖某某已赔偿邱某某15000元,取得邱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赖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郑致胜 检察官助理 汤智丹 2022年2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赖某某现羁押于海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补充材料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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