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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一发廊存在卖淫活动,老板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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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2-4-25 15:42: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熊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51966********,汉族,文盲,经营美容美发店,住海丰县**镇**街**号**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区**镇**村**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2019年11月26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海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海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熊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被告人熊某某在海丰县公平镇**街**号经营熊某某**店,提供场所给卖淫人员在发廊内卖淫。嫖客每次需支付人民币120至150元嫖资,被告人熊某某再从中抽取人民币20至50元不等作为台费,余款人民币100元由卖淫人员所得。同年9月8日凌晨,公安机关对上述发廊进行查处,现场抓获正在卖淫嫖娼交易的卖淫人员闵某某、童某某、吴某某和嫖客黄某某、郑某某、唐某某。

    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熊某某在黄羌镇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熊某某容留多人卖淫,可以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丰县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海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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