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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1村干部侵占184128元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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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2-4-16 15:38: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22〕6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211976********,汉族,初中文化,原海丰县**镇**村委**村**,住海丰县**镇**村委**村**巷**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2021年11月13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海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本案由海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至2021年1月期间,时任海丰县****村委**村**的被告人陈某某在负责管理该村民小组集体资金时,利用职务便利,多次将村民小组集体资金用于赌博,共计184128元。2021年11月12日,被告人陈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退回21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身为村民小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侵占集体资金184128元,为赌博而实施侵占,均可以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退回21200元,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徐青
                                                   检察官助理 林瑞鹏
          2022年2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海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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