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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无!海丰有人盗窃“虎狮”,被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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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2-2-16 14:40: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21〕414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21199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海丰县城东镇***路*楼(户籍地址:海丰县赤坑镇**村委会**村*巷**号)。因涉嫌盗窃罪,2021年9月17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曾某某步行经过其曾经训练过的海丰县城东镇**馆时,用脚踹开该馆大门后盗走被害人潘某某放置在此的麒麟头1头(经认定价值人民币2100元)、麒麟皮被1条(经认定价值人民币700元)。之后,被告人曾某某将盗得的麒麟头及麒麟皮被送给其朋友吕某某(未成年人)。同年5月1日,吕某某又将上述麒麟头及麒麟皮被交给其朋友程某某(未成年人)玩耍。同年9月16日,海丰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民警经工作在海丰县城东镇龙山公园附近将被告人曾某某传唤带回该所调查。案发后,上述失窃的麒麟头及麒麟皮被已发还给被害人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扣押、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丰县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海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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