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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某酒店两服务员涉嫌介绍卖淫罪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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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1-10-15 12:35: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21〕306号 

    被告人万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1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海丰县**商务酒店楼层服务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住广东省海丰县**镇**广场**座**房。2010年5月27日,因介绍卖淫行为被海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3000元(人民币,以下均同)。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海丰县**商务酒店楼层服务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住广东省海丰县**镇**社区**楼。


    上列二被告人因涉嫌介绍卖淫罪,2021年7月5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海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李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万某、李某某均系海丰县**商务酒店楼层服务员,其中被告人万某负责该酒店四楼楼层清扫工作,被告人李某某负责该酒店三楼楼层清扫工作。2021年6月下旬,被告人万某、李某某经商谋后,利用工作的便利介绍卖淫人员到该酒店进行卖淫,每次从中向卖淫人员收取介绍费100元并进行平分,期间被告人万某、李某某共介绍她人卖淫12次,各分得介绍费600元。同年7月5日凌晨,被告人万某再次通过手机微信联系方式,介绍卖淫人员贺某某至该酒店410号房向嫖客方某某卖淫1次,方某某支付嫖资400元给贺某某,贺某某支付介绍费100元给被告人万某;介绍卖淫人员魏某某至该酒店421房向嫖客苏某某卖淫1次,苏某某支付嫖资400元给魏某某;介绍卖淫人员袁某至该酒店423房向嫖客罗某某卖淫1次,罗某某支付嫖资400元给袁某。被告人李某某则负责到卖淫所在楼层打扫卫生。随即,海丰县公安局民警到场将被告人万某、李某某及上述卖淫、嫖娼人员抓获,现场扣押被告人万某手机1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合伙介绍多人卖淫15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万某、李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万某、李某某介绍多人卖淫15次,且被告人万某曾有介绍她人卖淫行为已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劣迹,可以酌定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万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曾君海
    检察官助理 吴建清
    2021年9月16日

    附件:
    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海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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