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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海丰发布关于对高层民用建筑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集中治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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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1-10-2 00:27: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对高层民用建筑
    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集中治理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第5号令),从即日起,海丰县将重点针对高层建筑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电动自行车违规充电行为进行集中治理,特此公告如下:


    一、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当配合物业服务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二、高层民用建筑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督促业主、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义务;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三、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

    四、在高层住宅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海丰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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