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村委会干部,却利用职务之便,在协助政府为村危房改造户办理申领扶持资金时,多次向村里危房改造户索取 " 辛苦费 "。
2 月 13 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广东省陆丰市碣石镇浅某村三名村干部多次索贿,情节较重,被指控犯受贿罪。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唐某辉、陈某河、杨某某(女)均被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各自处罚金 10 万元。
据了解,唐某辉原为碣石镇浅某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陈某河原为碣石镇浅某村委党支部副书记;杨某某原为碣石镇浅某村委党支部委员、妇联主席。三人因本案于 2018 年 5 月 25 日被监委立案调查,同年 8 月 1 日被取保候审。
2018 年 9 月 17 日,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辉、陈某河、杨某某犯受贿罪,向陆丰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据介绍,早在 2013 年,三名被告人向碣石镇浅某村危房改造户邵某该、黄某鸿、林某加各索取人民币 2500 元,向陈某明索取人民币 2000 元,索取上列危房改造户的危房改造扶持资金共计人民币 9500 元。
2015 年,三名被告人再次合谋,向另外四户危房改造户各索取人民币 3000 元,索取危房改造扶持资金共计人民币 12000 元。三人随之对所索取的财物进行比例分配。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唐某辉、陈某河、杨某某于案发后,已分别退清赃款人民币 9000 元、9800 元、2700 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辉、陈某河、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
陆丰市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辉、陈某河、杨某某在担任村委会干部期间,共同利用协助政府处理 " 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领取危房改造扶持资金工作 " 的便利,向危房改造户索要回扣费,情节较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三名被告人因本案被约谈时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在被追诉前积极退清赃款,依法给予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适用缓刑。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于 2018 年 12 月 29 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唐某辉、陈某河、杨某某犯受贿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各自处罚金人民币 10 万元。
本文来源: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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