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检察机关依法严惩侵财犯罪 谢某侵财800万余元获刑十三年
日前,由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谢某涉嫌盗窃案,经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谢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据介绍,经审查,该案被告人谢某原为联通汕尾分公司网络部项目经理,因个人欠下巨额高利债务,无力偿还,遂起贪念。自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谢某通过非法手段,以冒用部门经理权限私自审批采购物资订单和私自审批物资出库或变更收货方式等手段,多次窃取公司货物累计高达800万余元。
在该案的办理过程中,市检察院积极发挥对刑事案件的审前主导作用,承办检察官依法应市公安局经侦部门邀请提前介入案件侦查,引导案件侦办方向,并就案件的管辖和定性问题提出检察意见,认为该案不符合职务侵占的构成要件,以涉嫌盗窃罪立案侦查更为妥当。侦查机关依法采纳了承办检察官提出的检察意见。审查逮捕后,承办检察官及时向侦查机关发出《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引导侦查取证。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市检察院通过自行补充侦查,追加犯罪事实。承办检察官发现除侦查机关已认定的被告人涉嫌盗窃货物价值200万余元的犯罪事实外,可能还涉嫌盗取价值640万余元的货物。承办检察官多次主动联系联通汕尾分公司相关负责人,了解、核实公司有关线上订、发货流程及出入库手续和被告人谢某经手的涉案价值640多万元货物的具体情况。经自行补充侦查,取得被告人谢某着手盗窃控制涉案财物640万余元的犯罪证据。最终,检察机关以被告人涉嫌盗取货物价值800万余元依法提起公诉。
市检察院认真贯彻执行“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工作理念。承办检察官发现涉案货物的销赃渠道较为固定,涉案金额较大,收购人员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嫌疑。市检察院及时向侦查机关发出《不立案理由说明书》,并多次主动联系侦查机关,与办案民警面对面沟通案情、探讨案件定性情况,督促侦查机关对该案下游犯罪行为进行刑事立案侦查。
市检察院以办好“执法办案后半篇文章”为目标,注重发现案件背后潜在的社会问题和制度机制问题,延伸检察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理。针对案件中暴露出的联通汕尾分公司在物资采购、管理及货款支付等环节存在五大隐患,该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联通汕尾分公司健全工程建设、仓库管理及财会管理等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开展有针对性的防范工作,推动建立长效制约“监守自盗”行为的监督管理机制,保护国有资产不受侵犯,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
来源:汕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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