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汕尾发布了一则关于印发《汕尾市区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的公告。
通知内容指出:为进一步规范地下车位确权登记,避免停车位纠纷,推动汕尾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出台了《汕尾市区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确权登记暂行办法》。
该办法的颁布起到了两项主要的利好:
第一方面,对开发单位来说,该办法明确了符合条件的配建不计容积率地下车位可按规定以“个”为单元进行确权登记及转让,是一项盘活物业资产、促进开发资金周转的重大利好。
对于业主来说,该办法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保障,对于已按程序向开发单位购买车位的业主,即日起可按照该办法规定办理确权登记。
附件政策全文:
汕尾市区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确权登记暂行办法

为维护市区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汕尾市区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是住宅小区开发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利用地下空间按规划配建地下车位(库)和独立开发地下空间建设的单建地下车位(不含人防工程),用于停放机动车且能明确划分车位,具有独立空间的地下车位(库),可以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二条、地下车位土地用途、使用期限,依据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等认定。

多用途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配建地下车位,与地上建筑物配建比例明确,且按用途在空间上能够明确区分的,其土地用途、使用期限按对应地上建筑物的土地用途和使用期限认定。
在空间上无法明确区分的,按地上建筑物使用期限最长土地的用途和使用期限认定。

第三条、配建地下车位原则上以"个"划分定着物单元,每个定着物单元与所在国有建设用地宗地设为一个不动产登记单元。
单建地下车位原则上作为一个定着物单元,与其占用的国有建设用地宗地设定为一个不动产登记单元。

第四条、申请配建地下车位首次登记的,原则上与地上建筑物一并申请。
单独申请配建地下车位首次登记的,应提交配建地下车位符合规划和竣工验收材料、调查或测绘报告、税费缴纳凭证等材料。
配建地下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用于转让的,还应提供确认地下车位转让后属于权利人专有和共有部分的面积,以及确认车位划分、编号等材料,并附当事人地下车位的约定。

已计算在公摊面积、核算在开发成本之内,或根据规定约定无偿交付业主使用的,不列入登记范围。

配建不计容积率地下车位转让的,土地出让金的计收由市政府另行规定。配建地下车位和地上建筑物一并转让的,可一并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第五条、申请单建地下车位首次登记的,原则上一并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下车位所有权登记。

第六条、地上建筑物所有权已办理转移登记,其所有权人因购买等实际使用配建地下车位,该地下车位已办理首次登记的,由转让双方持购买合同、税费缴纳凭证申请办理地下车位转移登记。
该地下车位未办理首次登记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提供配建地下车位符合规划和竣工验收材料、调查或测绘报告等,配合购买人办理地下车位登记。
第七条、本意见实施前,已依法办理的地下车位不动产权属证书(含不动产统一登记前依法办理的房产证、土地证)继续有效。

第八条、各县(市、区)对本辖区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确权登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汕尾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试用期三年,此前我市相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如与国家、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为准。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抄送∶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汕尾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2021年3月15日印发
来源:深汕房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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