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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清明节期间森林禁火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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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1-3-10 20:08: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清明节期间森林禁火工作的通告,海丰人社区 HFren.cc

    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清明节期间森林禁火工作的通告
    汕市区府通〔202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规定,为切实做好清明节期间森林禁火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生态资源安全,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森林禁火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禁火期: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二、森林禁火区:全区行政区域内的林地及周边的范围。三、禁火规定:森林禁火期间,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森林禁火区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三)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七)在高压线路线行下种植高杆树木、危及电力高压线路安全或可能引起火灾的树木;(八)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四、进入森林禁火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临时检查站点工作人员的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凡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各级护林队伍、森林消防队伍应加大对森林火灾的防控力度,加强巡逻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并负责组织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六、各有关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有线电视、电台、广播、报刊、宣传标语、宣传单、微信、微博、新闻客户端等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使禁火通告家喻户晓。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用火或失火案件线索,应及时举报;发现森林火情时,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公安机关报告。(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八、在森林禁火期内,凡违反本通告者,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特此通告。


    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
    2021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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