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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3号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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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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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1-3-4 17:45: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汕尾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实行进口冷冻食品集中监管的通告
    (汕防疫指办通〔2021〕3号)

    为进一步做好进口冷冻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现就全市范围内实行进口冷冻食品集中监管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1年3月8日起,我市设立的进口冷冻食品集中监管仓(以下简称集中监管仓)全面启用,凡准备进入我市储存、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单位且已取得国家有关部门出具的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进口冷冻食品,必须进入集中监管仓进行集中管理,货主可根据实际从《汕尾市进口冷冻食品集中监管仓名单》中任选其一进仓管理。


    二、进入集中监管仓的进口冷冻食品,货主应提前按要求向各集中监管仓预约(可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报备货主、报关单、车辆、司机及随车人员、货物流向等信息,约定运输车辆进入集中监管仓的具体时间。市内从事进口冷冻食品运输车辆、人员应向交通运输部门备案。


    三、进入集中监管仓的进口冷冻食品,入库前按《汕尾市进口冷冻食品集中监管仓工作方案》的消毒和核酸检测范围进行集中管理,确认安全后凭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阴性报告、消毒凭证、汕尾市进口冷冻食品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以下简称“五证”)出库。集中监管仓工作人员通知货主提货后,货主应在通知的时限内提货。


    四、进口冷冻食品核酸采样检测结果为阳性的,所对应批次的进口冷冻食品按有关规定作无害化销毁处理。


    五、从2021年3月8日起,集中监管仓以外的冷库收储进口冷冻食品,以及全市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单位生产经营进口冷冻食品的,必须严格查验、留存“五证”;未经集中监管仓检测、消毒的进口冷冻食品,一律不得在汕尾市储存、生产、经营。


    六、集中监管仓启用后,各县(市、区)要统筹各职能部门,加强日常监管。对于违反本通告规定,存在进口冷冻食品“应进仓而不进”、无法提供“五证”等行为的生产经营主体,由各职能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疫情防控相关政策严肃查处,并纳入征信系统。


    七、我市集中监管仓实行动态调整,动态调整的名单由属地指挥部报市农贸市场工作专班同意后,由市市场监管局对外公布。


    本通告自2021年3月8日起实施,停止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汕尾市进口冷冻食品集中监管仓名单

    汕尾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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