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4”国家宪法日宣传周 以案释法】原告起诉反被判赔 市法院宣判一起知识产权纠纷案
近日,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最终广州某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宝公司)被判侵权并赔偿对方损失。
珠宝公司以海丰县梅陇某首饰厂(以下简称首饰厂)侵犯其著作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首饰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0万元。珠宝公司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显示,珠宝公司为涉案美术作品的作者,创作完成时间为2018年12月10日,首次发表时间为2018年12月12日。庭审前,首饰厂以其才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为由提起反诉,请求珠宝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5万元。首饰厂亦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以及珠宝公司向李某龙购买涉案作品商品的相关证据。李某龙为首饰厂经营者,其于2018年4月16日创作完成涉案作品,首次发表时间为2018年7月21日。2019年10月10日进行了作品登记,2018年7月21日,李某龙授权首饰厂享有著作权。开庭前,珠宝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许撤诉。首饰厂则坚持反诉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双方均持有《作品登记证书》,但珠宝公司创作完成及首次发表日期均晚于李某龙,且李某龙提交了珠宝公司向其购买涉案作品商品的相关证据。在没有相反证据推翻李某龙《作品登记证书》的情况下,确认李某龙为著作权人。珠宝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使用涉案作品经过著作权人的授权,其行为侵犯了首饰厂对涉案美术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判决珠宝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首饰厂经济损失。宣判后,双方未提起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该案为典型的“李鬼遇李逵”案件。珠宝公司在获得李某龙的作品后,以自己名义进行了作品登记。完成登记后,向法院提起了多起诉讼,随后与当事人达成调解,向法院申请撤诉,并以此获利。直到遇到本案当事人首饰厂,首饰厂对珠宝公司的诉讼提出了反诉,珠宝公司随即申请撤诉。最后法院认定珠宝公司侵犯了首饰厂的著作权并判决赔偿损失。
随着国家不断加大产权保护力度,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数量逐渐增长,这体现了人民群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增强,但随之也出现了不少利用知识产权诉讼牟取利益的恶意诉讼现象。特别是著作权法中《作品登记证书》容易获取且能够作为初步证据的法律背景下。虽然相关法律对恶意诉讼的认定未作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2月修改后的民事案由中新增加了“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的四级案由,也让之成为一项更具体的可诉行为。虽然本案不是涉恶意诉讼的案件,但也可从本案显露涉恶意诉讼的行为。本案对规范当事人合法维权、诚信维权起到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来源:梅陇生活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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